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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山东东方华龙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使用进口原油有关问题的复函(发改办运行〔2017〕1135号)

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山东东方华龙工贸

集团有限公司使用进口原油有关问题的复函

 

发改办运行〔2017〕1135号

 

山东省发展改革委、经信委:

  报来《关于山东东方华龙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使用进口原油的请示》(鲁发改工业〔2016〕923号)收悉。经研究,现函复如下。

  一、经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核查评估,山东东方华龙工贸集团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东方华龙)现有1套符合条件的炼油装置,原油一次加工能力300万吨/年,可使用进口原油300万吨/年。

  二、东方华龙应按照我委发改运行〔2015〕253号文件要求,淘汰自有180万吨/年炼油装置一套,淘汰福建新锦江特种油有限公司80万吨/年、辽宁省盘锦天禹石油焦化厂5万吨/年、20万吨/年炼油装置共三套。

  三、使用进口原油后,东方华龙应按照现行规定报送原油进口、加工使用及主要产品情况,严格执行流向管理,并相应承担成品油市场保供责任。

  四、东方华龙须严格执行炼油产业政策和国务院发布的《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(2016年本)》有关要求,未经审批不得新建、扩建炼油装置;严格执行国家质量、环保、安全及能耗等标准和规定。

  五、具体进口事宜由东方华龙按照相关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。

  请加强监督检查,督促企业切实执行相关政策规定,兑现落后产能淘汰及产品质量升级等承诺。未兑现承诺的,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。

  特此函复。

 

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

2017年6月28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