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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日照岚桥港口石化有限公司使用进口原油有关问题的复函(发改办运行〔2017〕1128号)

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日照岚桥港口石化

有限公司使用进口原油有关问题的复函

发改办运行〔2017〕1128号

山东省发展改革委、经信委:

  报来《关于日照岚桥港口石化有限公司申请使用进口原油的请示》(鲁发改工业〔2015〕1339号)、《关于日照岚桥港口石化有限公司申请使用进口原油有关问题的请示》(鲁发改工业〔2016〕1266号)均悉。经研究,现函复如下。

  一、经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核查评估,日照岚桥港口石化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日照岚桥)现有1套符合条件的炼油装置,原油一次加工能力350万吨/年,可使用进口原油180万吨/年。

  二、日照岚桥应按照我委发改运行〔2015〕253号文件要求,淘汰东莞市麻涌顺昌废润滑油厂120万吨/年、宁夏鲁人能源化工有限公司30万吨/年炼油装置各一套。

  三、使用进口原油后,日照岚桥应按照现行规定报送原油进口、加工使用及主要产品情况,严格执行流向管理,并相应承担成品油市场保供责任。

  四、日照岚桥须严格执行炼油产业政策和国务院发布的《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(2016年本)》有关要求,未经审批不得新建、扩建炼油装置;严格执行国家质量、环保、安全及能耗等标准和规定。

  五、具体进口事宜由日照岚桥按照相关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。

  请加强监督检查,督促企业切实执行相关政策规定,兑现落后产能淘汰及产品质量升级等承诺。未兑现承诺的,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。

  特此函复。   

 

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

2017年6月27日